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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8/1/14    阅读次数:2689 文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建筑[2007]5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年以上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统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符合前款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B-四个级别,其中AA表示信用优良,A表示信用超过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低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从企业从业行为、企业规模、企业业绩、成果质量、纳税情况、信用记录以及客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定。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每年评定一次。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办法。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企业,其信用等级定为B-或B,其余企业的信用等级通过综合评分确定为AA或者A。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一)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严重违法违规,依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单位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技术负责人因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三次的;
  (四)不参加信用评定或者在信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 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B-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评价年度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
  (一)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二次的;
  (三)从业人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第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B-或B的企业,按照《福建省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一)进行综合评分,以评分高低顺序排列,按比例选取信用等级,从参评的甲级造价咨询企业中取20%,乙级企业中取15%为AA级,其余为A级。
  第十条 客户满意度是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总体评价。各设区市造价管理协会每年第一季度从申报信用评定的咨询企业提供的业绩中随机抽取10%(不少于5个)项目,向项目委托方发放《客户满意度调查表》(见附件二),并根据反馈情况(一般不少于3个项目)评价客户满意度,评价结果应告知参评企业。
  第十一条 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一般在每年一季度申报和初评,二季度复审和公布。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信用等级评定通知;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填写《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详附件三),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报送企业所在地造价管理协会);
  (三)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和评定表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四)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审;
  (五)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天;
  (七)对有异议的信用等级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八)省建设厅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有的企业在参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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