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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评价情况的通报
发稿时间:2019/4/17    阅读次数:2231 文号:漳建价〔2019〕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局的工作安排,我站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闽建筑〔2017〕8号)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评价。现将2019年第一季度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9年1-3月份,我站组织对199个市管项目(含质量安全列入暂不评价项目,仅施工合同备案网上评价)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发出整改通知书 66份,累计扣取1799分。从此次检查来看,大部分施工单位都能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闽建筑〔2016〕42号)文件要求落实施工合同备案和建立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等相关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施工单位未及时登录系统填报合同基本信息并上传造价附件、填报施工合同履约进度。

(二)劳务实名制方面部分施工单位存在“维权告示牌设置不规范”;劳务管理员未取得资格证书或未到场;未能提供经公示的记载公示日期的《考勤登记表》、《工资支付表》影像资料;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健全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等。

三、处理意见

(一)检查组依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规定,对未按时进行施工合同备案(上传)、未按时填报施工合同履约进度、未健全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等情况的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时整改,并记入省信用系统违规记分。

(二)施工企业要加强信息填报管理,按规定时间登录系统填报合同基本信息及上传造价附件,要在提交合同基本信息的下一季度起,每季度末最后十五日内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上填报合同履约进度情况,直至项目竣工。

(三)施工企业要配备劳务管理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务管理人员应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岗位证书。

(四)施工企业要加强考勤登记、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将工人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上;项目部每月10日前应公示上月考勤及工资发放情况,并留存记录有公示日期的影像资料。

附:2019年第一季度合同履约检查处理情况一览

 

                                   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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