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原《关于发布<漳州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工程建筑工人实名制措施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漳建筑〔2020〕17号)数据有误,现勘误如下
序号 | 工程类别 | 取费标准(%) (误) | 取费标准(%) (正) | |
1 |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 | 取费基数≤5000万元的 | 0.18 | 0.12 |
取费基数大于5000万元小于2亿元的 | 按取费基数采用 插入法计算 (0.18~0.04之间) | 按取费基数采用 插入法计算 (0.12~0.04之间) |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