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落实执行:
1、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凡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编制项目投资概算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遵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执行,原《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项目工程造价有关方面的指导意见》(漳建筑〔2020〕11号)中,“二、安全文明措施费上浮10%(包括因疫情防控要求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停止执行。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