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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与开发贷资金联动监管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2/5/25    阅读次数:758 文号:漳建房〔2022〕17号

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住建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区)支行,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地产项目预售资金和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简称“开发贷”)联动监督管理,保证项目资金安全、专款专用,保障项目开发建设资金来源,确保项目顺利竣工交付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第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企业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开发贷的,应按规定及时到住建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

二、发放开发贷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属漳州辖区外金融机构的,应委托注册在漳州辖区内有营业网点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发贷资金监管银行。

三、开发贷资金必须按规定专项用于对应项目工程建设,贷款人应按规定加强开发贷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进度逐批发放开发贷,特别是不得将合同约定的开发贷总额一次性发放,严防被挪作他用。贷款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

四、开发企业申请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向住建部门如实报告开发贷情况(贷款性质、抵押状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等),提交企业征信报告、开发贷合同及开发贷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经核查,开发贷资金未专款用于工程建设的,或未办理抵押备案的,住建部门不予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同时书面告知原由并责令整改。

五、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住建部门与贷款人应加强信息共享互通,贷款人应根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资金情况发放贷款,若预售资金满足工程建设需求,则停止发放后续贷款。准许发放贷款的,贷款人应及时通报住建部门,避免预售资金与开发贷重复拨付或发放,确保专款专用。

六、开发贷未结清的,开发企业在申请拨付监管额度外资金时,应将开发贷资金监管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并将额度外资金转入其中。

七、开发企业与贷款人共管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贷款人不得阻止或延误开发企业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用于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八、设立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预售项目,在抵押解除前,不得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九、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全市在建在售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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