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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4/2/27    阅读次数:712 文号:漳建价〔202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提高纠纷调解质量与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行业内专家的作用,加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漳州市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州市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

                

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站

                             2024227

 

 

 

漳州市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提高纠纷调解质量与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充分发挥行业内专家的作用,加强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家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机构符合入库条件的专业人员组成。主要是围绕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积极发挥专家专业咨询作用,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专家组会议;

(二)选定专家参与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三)负责对专家考核;

(四)委托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专家具备的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秉公办事,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熟悉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熟练掌握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范标准,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参加建设工程造价工作调研、分析和评价能力,以及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

(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8年以上、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造价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在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有突出贡献者;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够承担和完成委托的工程造价相关工作。

第五条 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应以法律法规、计价规定和专业知识为基础,向双方当事人客观全面地了解情况,帮助当事人分析争议焦点以及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诚实守信、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专家组研讨活动,就参与的工作建言献策;

(二)享有被聘任或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三)参与造价纠纷协调处理。

第七条 专家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客观公正出具技术意见及结论,并对其负责;

(三)对在纠纷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

(四)接受并按时完成市造价站委托的工作;

(五)廉洁自律,珍惜专家荣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申请、择优入库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市造价站适时更新、补充符合资格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专家清退出专家库:

(一)因身体、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丧失或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专家库的;

(四)徇私舞弊、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违背职业道德,收受纠纷协调对象财物获取不当利益的;

(五)连续拒绝工作委托超过三次或接受工作委托后无故缺席的;

(六)违反造价咨询法律法规被立案查处的;

(七)申报信息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市造价站按专业分类随机抽取参加造价纠纷调解的专家,并发出邀请。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每次造价纠纷调解可随机抽取1-2名专家参与。

第十条 专家与参与的造价纠纷不得存在利害关系(包括私人关系和经济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为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应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市造价站每年12月份对专家库专家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不合格的清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造价站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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